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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法律上有规定命案的追诉期,最高期限为20年,过了20年就不再追诉。因此,有些人以为18岁杀了人,50岁才被发现就可以免受法律的严惩。事实真是如此吗?

  2001年上海警方破获了一桩陈年老案,一位男子杀人后潜逃了30年,最终被警方抓获。这名男子名叫许志,说起30年前自己犯下的命案,他仍然记忆犹新。

  1991年的8月1日傍晚,一位邻居有事去找卖烟的陈某,他到陈某家,发现陈某家的门关着却没有上锁,邻居心里十分诧异,敲了门也没有反应,于是就推开门,眼前的一幕让他吓了一跳。他见到了陈某躺在房间里,地上满是未干的血迹,而陈某的头上和脖子上有好几道伤口。

  邻居斗胆上前摸了一下陈某的鼻子,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呼吸,于是赶忙报警,警方火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发现一把作案的工具,那是陈某家里的菜刀。警方从刀上面提取到两枚指纹,一枚是陈某的,另一位是另外一个人的。

  警方仔细观察现场,从当时的情况判断,作案者很有可能是熟人,经过一番调查和比对,他们发现那枚指纹正是住在陈某家附近的许志的。许志平时与陈某多有来往,当警方找到许志家时发现他已经辞工走人了。

  警方搜查到了许志的一张证件照,看到证件那一刻,办案的民警拍着大腿说:我刚跟这个人擦肩而过,没想到他就是杀人凶手,如今,许志已经跑得无影无踪。按当时的刑侦技术要在茫茫人海里找到他,简直就像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一年又一年过去,警方没有放弃对许志的追寻,可始终如石沉大海般杳无音信,一直到了2021年的五月,警方再次重提此案,根据现场提取的DNA进行数据比对,终于找到了隐藏在江西的犯罪嫌疑人许志。

  说起30年前犯下的罪案,许志仍记忆清晰。1991年的7月31日下午,许志像往常一样,到陈某的家里买烟。他看到陈某靠卖烟赚了不少钱,就想跟他学做卖烟的生意,他向陈某询问到哪进货,脾气火爆的陈某,怎会把谋生的门道告诉他?

  看到对方想要来抢自己的生意,陈某开口就骂了起来,许志被骂得十分不痛快,他觉得你愿意说就说,不说为什么要骂人,于是就跟他对骂起来。当时两人你一言我一语,骂着骂着便打了起来,那时,许志看到厨房里放着一把刀,气愤之下,操起刀砍向陈某,结果将他砍死了。

  当他发现自己杀了人之后,心里害怕极了,想要逃跑的时候,看到了陈某身上的金戒指,于是顺手牵羊拿走了戒指,辞了工离开。潜逃30年里,他先到深圳当了一名裁缝店的学徒,然后把戒指抵押出去,换取生活费,又如愿开了一家杂货店买烟。

  后来结识了一位江苏的女孩,跟他恋爱结婚,还回妻子老家当上了上门女婿,生下了一对儿女。直到2021年的5月12日晚上八点,他在一家棋牌室里才被警方抓获。

  30年来,他冒用妻舅的身 分 办 了一张身 份 证,即使有了身 份 证,他也不敢随意走动,唯一一次就是前往杭州的萧山学习,哪怕带着儿子去世博会,他也不敢住旅店,他以为事过30年,当年的事应该不会被发现,应该可以安稳度过一生,没想到,警方锲而不舍,最终还是抓住了他。

  对于已经发生了几十年的案件,是否还会被继续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大家看法不同,议论纷纷。

  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以及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刑事案件最长的追诉时效为20年,超过了这个期限,要追诉的话,需要经过最高检院的批准。

  在刑法当中规定,最高刑罚小于五年的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刑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内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刑法在十年以上15年以内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5年;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对于这个规定,有些人可能会产生误解,只要案件发生时间超过20年,就不会被追诉,也就不会被判刑。其实只要发生了命案,公安机关把人命案列为刑事案件的,定为为故意杀人的,就不受这20年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 法 院 受理案件以后,逃离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1979年的刑法里还规定只要采取的强制措施,比如说列为网上逃犯或者开出了拘留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也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

  就像许志一样当年杀了陈某之后,公安机关已经上门查证,并且对案件进行立案,那么,无论事隔多少年,只要能把许志捉拿归案,就可以判他的刑。

  许志杀了人,犯下了命案,可能被判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规定中看出,最核心的问题在于犯罪嫌疑在案发后是否被发现。也就是说,如果在20多年前杀了人之后,没有人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过了20年之后才发现是某某杀了人,那么这时某某也许可以免受刑罚的惩罚。

  2012年的3月12日,芜湖市检察院核准了一件过了追诉期不必追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三、赵四不用被追责。事情还得从1991年3月12日说起。

  1991年3月12日早上,张三和赵四召集了陈某和李某到芜湖市,之前他们经过踩点发现王某家里藏有巨款。他们一行四人拿着凶器及作案工具,乘着一辆面包车来到王某的出租屋附近。事先他们已经做了安排,张三在车上守候,其余三人进入屋里。

  他们用水果刀逼迫王某,让他说出密码箱的位置以及密码,在利器的胁迫下,王某只能如实交代。他们三人抢到了密码箱内14多万元,之后带着巨款与张三会合逃跑。

  过后,王某报警,警方在4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进行通缉。很快,李某、陈某被捉拿归案,4月13日,警方对两人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两人被捉拿归案后,并没有供出同伙。

  张三和赵四一直在外逃亡,警方还不知道他们是作案者,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张三和赵四在事隔20年后的2011年的12月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自首。次年的3月12日,芜湖市的公安局对两个人进行刑事拘留。

  可是,当芜湖市的检 察 院把这个案件上报到最高人 民 检 察 院进行核准,最高检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件案子发生在20年前,案发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三和张四。20年来,两人没有继续作案犯罪,在20年间,他们的踪迹也没被发现,如今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

  虽然这个案子,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但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及其他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与王某已经达成了和解的协议,还赔偿了对方的损失,被害人已经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因此,检院决定对张三、赵四不予核准追诉。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过了20年的追诉期,犯罪嫌疑人是否还会被追责?要看他们在这20年间犯罪是否有危险性,如果他们已经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抵消了之前的放纵影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险,对社会不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由此可见,是否过了追诉期限就不会被追诉,不仅要看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表现,还要案发之后,他们没有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那他们就有追诉期限的限制。

  像第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许志案发后,已经被公安机关锁定为犯罪嫌疑人,那么,无论案件发生了多久,30年、40年之后被捉,他都有可能被判刑。只是现在一般情况下老人不会判他死刑,更不会为立即执行。

  1、刑法对死刑的判定会十分慎重,这是出于少杀、慎杀的理念。刑法的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合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审判的时候已经年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合判死刑,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条件,这位犯罪嫌疑人不能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2、考虑到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事情已经过去了几十年,在这几十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本分做人,没有再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且对之前犯下的错误能悔过自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重新做人,那么这时候就没有必要非得判他死刑了。

  对于那些年说高的老人,监禁刑罚已经不适合,因为这些老人多多少少会有一些疾病,在生活上有的还不能自理,所以经常会被监外执行。

  不过,是否能够监外执行,要看这种疾病的严重程度,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这些都不是犯罪嫌疑人单方说了算,而是需要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还存在着社会危害性,那么这时候先要到社区的矫正机关进行社区调查,再来确定。

  对于题主所提出的问题,18岁杀了人,50岁之后才被发现,事情已经过去了32年,如果当年杀了人之后没有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隔32年后,他也没有再犯罪,并且对自己所犯的事情做了弥补和悔过,那么,32年后已经过了追诉期,可以不用被追责。

  结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违法的事情,纵然侥幸躲过了公安机关的追责,但是相信这几十年间,他的良心也会不安,很少有人能够过得坦荡自然。有不少人一听到警车的声音就惶恐不安,因此,不要存着侥幸的心理,人在做,天在看,无论何时何地,一定要走正道!

  讲一个真实案例。

  某个70多岁的老人,到公安局自首,说自己40多年前,年轻时候在某某林区曾经杀过一个人,当年因为害怕,毕竟家里有老婆孩子老爹老妈还要照顾,所以就隐瞒了下来,这么多年以来心里一直不安,看见警车和警察就害怕,以为是来抓自己的,惶惶恐恐的过了这么多年,现在老伴去世多年,孩子也不管他,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就来自首,承认罪行,也算给自己一个交代。

  既然接到案件了,那就开始办案,后来查明,这个人是其他地方的人,当年来到林区给一个老板干活,据他交待,杀人用的一把猎枪,枪是老板平时打猎用的,一直都放在林中简易窝棚里,因为与那个人有点矛盾,当时一激动,回去取了枪找到对方就朝对方开了几枪。后来又找了个地方把那个人给埋了。这个事他没跟任何人说,子弹少了就跟老板解释说打猎没打到动物。

  据他交待的,案件事实就是这样。

  因为时间太久,证据早已灭失,埋尸地点也没挖到遗骨,他老板也死了多年了,老板家人也不承认家里原来有猎枪。同时附近也没有失踪人口。周边公安局也没有人报案说家里人失踪了。被害的那个人这老头也不认识,身份无法确认。

  所有的证据只有这老头一人的口供孤证,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最后没办法,案件只能撤销!

  犯罪嫌疑人18岁杀人,直到50岁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这种情况下,该案件早已经超过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定最长追诉时效二十年,除非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大,认为确实有必要追诉的,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该案发生已经有32年,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当时大部分人都已经逝世,新人换旧人,记忆也不是很清晰,证物很难再去获取和查证。

  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很难再查清,时间流逝再取证非常困难,当时的人证都可能早已经逝世了。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超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当然,那些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则没有时间限制。

  这个期限一般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仅仅从题目来理解的话,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个“发现”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犯罪嫌疑人无声无息地杀人,杀了一个没人关心的人,所以也没人报警(前提是藏匿好尸体),直到32年之后才被人们知晓他曾经杀了一个人这件事。

  第二种理解,犯罪嫌疑人18岁的时候杀了人,然后畏罪潜逃,32年之后在他50岁的时候被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间的,不再追溯。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20年。

  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根据所犯罪行来认定法定最高刑,然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没被发现,则算是过了刑事追溯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这里有个大前提,就是案件本身从一开始就不为人知,除了犯罪嫌疑人,没有人知道这件事情发生过。也就是文章开头所说的第一种理解。

  打个比方,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他18岁的时候杀了一个人,这个人是一个无名无姓无亲人的流浪汉。他在作案的时候没有人看到,然后他非常小心地处理掉了尸体,毁灭了一切证据。

  因为受害人没有亲人,也没有旁人关注到这个流浪汉,所以很自然的就不存在报警然后立案侦查这些事情。

  就这样,这件事情一直未被任何人知晓,32年之后,不管是被害人的尸骨被发现,经过严密的侦查抓到犯罪嫌疑,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自首,因为都过了追溯期,这个犯罪嫌疑人都不会被判刑。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当年的杀人行为出于主观故意,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该判处其死刑。可是按照追溯期,从案发到被抓,经过了32年的时间,已经过了追溯时限,怎么办?

  公诉机关首先会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在必要的时候会听取舆论的声音,然后做出决定,针对犯罪嫌疑人当年的犯罪行为是否提起追诉。

  如果决定不提起追诉,那么很自然的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判刑。

  但是想要提起追诉,则还有一步要走,那就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终的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那里,最高检同意追诉,那就按照流程走。最高检不同意追诉,犯罪嫌疑人依然不会被判刑。

  所以一旦最高检觉得这个犯罪嫌疑人当年的罪行太过严重,不审不判难以服众,甚至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会同意追诉。

  接下来就跟正常的流程一样了,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既然最高检都同意追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说99%会被判刑。

  重点:杀人这件事除了犯罪嫌疑人没人知道,更不存在报警立案等行为。

  文章开头提到的第二种理解,就是这个意思。一个犯罪嫌疑人在18岁的时候杀了人,然后畏罪潜逃,32年后他50岁的时候才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到。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截然不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事情本身被知晓,并且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为性质不同,结果自然不同。在案件被发现,被报警,被立案,被侦查,然后到确定犯罪嫌疑人,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就成了一个“逃犯”,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抓到而已。

  在这样的前提下,是不存在追溯期限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还活着,不管他是50岁,还是七老八十,只要被抓到,都会接受审判。当然,审判的结果如何,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重点:命案发生,公安机关立案,就不存在追诉期限。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当命案发生的时候,公安机关明明应该立案,但是却没有立案。一直过了32年之后,案件被重新提起,可是理论上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期限了,怎么办?

  这种特殊情况也不适用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因为被害人的家属没有错,错在公安机关,他们没有依法办事,导致产生了一个错误的“超出追溯”。

  只要被害人家属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当年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却并未立案,最终导致超过追诉期,则可以不再考虑追诉期的问题。

  这种特殊情况下,一旦核实是事实,则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上会被判刑。

  重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过了追溯期,则不需要考虑追诉期间的问题。

  因为题目中的“被发现”没有指明是被发现犯罪事实,还是被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以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读。

  顺便加上真实案件——有人在1991年杀人后逃了,同时用了其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新身份,但是就在今年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他的DNA与当时案件嫌疑人的DNA相同,就开始调查而查出来了,虽然已经有新身份和自己的家庭还是被判死刑

  如果完全没人发现,也没人报警,那么过了追诉期,一般不会追究。但是如果是当时警察已经立案,只不过没抓到人而已,就没有追诉期这个讲法,什么时候抓到都要处理。

  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需不需要判刑,这个还是看情况的:

  法律条文有关规定,刑事追诉期限是20年,也就是在这20年,没有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到50岁就过了追诉期,就不会判刑了。

  如果在追诉期内公安已经立案,那刑事追诉期可以无限期的延长,直到被追诉的犯人死亡为止。无论任何时候被发现都会被判刑!

  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法律条文有关规定,刑事追诉期限是20年,如果在追诉期内公安已经立案,那刑事追诉期可以无限期的延长,直到被追诉的犯人死亡为止。

  比如前年网上媒体爆料的湖南警方在浙江把潜逃28年的杀人犯罗某捉拿归案的案件,就是一件在追诉期内公安立案直到延长到28年才捉住案犯的案例,法律照样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罗某28年前在做皮毛收购生意时,认识了林某,林某也是做皮毛生意,两人行近又投缘,就这样两人一拍即合,合伙做起了皮毛生意……。

  两人经过二、三年的打拼,赚了二、三十万元的红利。这时罗某见利忘义,想独吞了这笔钱。于是他想出了把林某骗上山顶,然后再把他推下山崖甩死的歪注意。罗某策划好谋杀林某的计谋后,便在第二天的早晨5点半左右,叫醒被窝里的林某,说让其上山锻炼身体,林某不知是计,就穿上衣服跟着罗某上了山。当二人登上山峰时,罗某趁林某没有注意,他猛用力把林某推下山崖……。

  罗某确实看到林某被害后,便赶紧把二人所有的财物打包,然后走为上策。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认真排查很快就锁定了是罗某所为。公安为了尽快把罗某捉拿归案,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但是罗某就像在人间蒸发了一样始终是无影无踪。

  原来罗某看到公安的通缉令后,迅速潜逃到浙江境内的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在工厂内搞了一位当地也在本厂上班的女朋友,两人很快就想闪婚,但是在办结婚证时遇到了难题。那就是罗某没有身份证和户口。这时罗某向女友讲述了自己的犯罪经历,并且还向女友说出自己腰缠万贯。这时罗某的女友被他的巨额赃款所打动。于是她全身心投到了罗某的怀里,决定帮他度过难关。她因为是当地人,人缘熟。先用金钱买通乡里管户籍的人员,给罗某下了户口,并补办了身份证,就这样罗某在当地就成了合法公民,并且如愿的与女朋友结婚生子……。

  正当罗某庆幸自己这么多年没有被警方发现时,三年前警方突然站在了他的面前,并且把他的双手铐住,送进了当地的派出所。那么因为啥他暴露了呢?是因为这么多年乡镇管户籍的人员不断更换,新户藉人员不再为他保密。在人口普查时,乡户籍人员从电脑显示上看出两个罗某冒名顶替的那个人,出现了两人同姓同名同时出现在一个村一个家。户籍员这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立即报告了乡镇的派出所,干警们接到报案后,出于对职业的敏感,认为罗某很有可能是个潜逃犯,于是迅速出警把罗某传到派出所,经过审讯果然不出警方所料,罗某就是网上追捕了28年的杀人潜逃犯。真相大白后浙江警方迅速通知湖南警方,湖南警方接到通知后,立即连夜赶到浙江把杀人后潜逃28年的罗某捉拿归案,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按照一般情况下是因为过去了32年,超过了法定追诉年限所以可以不追诉判刑,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因为有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就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了,也就是说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什么时候抓到什么时候法办。所以不被追诉判刑的前提就是除了你自己没有任何人知道,也没有人报案,这样过了法定年限就可以不被判刑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机关认为必须要追诉的,需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批准以后才可以按正常流程开展工作。

  已经立案的没有追诉期的提法,相当于逃犯,抓到了就会按程序处理,这个知道。但假如20年没发现,然后20年后受害人尸骸被发现,公安立案了,然后又查到了这个凶手,这种怎么算?

  

18岁杀人50岁才被发现,还要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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